已知:

X = A + B
Y = A - B

若甲提供 A 與 B 給法院求確認 X
而乙則提出異議為 X = Y + 2B 所以認為甲需另提出 Y 作為證明
倘為無相對人之案件,此乙就是法院自己

如果不是親自碰到,
實在不敢相信上法院真的會發生這種事!!

只因為一句「司法事務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」
因此沒人能夠幫助乙司事官,
倘司事官又不知自我充實,能主動向有經驗的同儕或長官請益,
那麼就容易明知事實確窮於無法證明而作無理要求,
如當事人覺得荒唐不順其意,便胡亂安排程序以逞其威

經此一次觀察,
終於瞭解為何司法機關那麼不受信任之原因在此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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